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活性炭吸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7-199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9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标准名称变更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乙腈和丙烯腈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
— 增加了乙腈作为目标化合物;
— 增加了警告;
— 完善了适用范围、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样品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 删除了说明。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7-1999)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研究所、 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潍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潍坊分中心) 。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1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