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5-02-11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相应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新建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用锅炉自2025年10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单台出力65 t/h(45.5 MW)及以下的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不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的相关规定, 单台出力65 t/h (45.5 MW) 以上的燃油、 燃气锅炉不再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 国家出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

请注意本标准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

备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2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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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浙江省地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1415—2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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