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落实《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环境管理,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出现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理顺预拌混凝土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补齐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突出短板,形成监管合力,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使用必须管环保”的“三管三必须”责任,推动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对标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新要求,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联合执法监管,通过信息互通、监管协同、执法联合等手段,发现、整治环境问题,打击、查处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关停、取缔无审批手续的违法违规企业,推动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问题导向。以媒体曝光的预拌混凝土行业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和整改为突破口,以加强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联合执法监管为工作主线,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推动解决行业环境保护根源症结问题,防止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2. 坚持联动协同。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生态环境、散装水泥、建设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预拌混凝土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关键问题,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3. 坚持数字赋能。充分利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强化预拌混凝土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监管应用,推动生态环境执法在线、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浙江交通建设管理系统等数字化监管平台信息共享,扫除监管盲区。
4. 坚持系统监管。实施临时拌合站从设计、建设、运营到拆除、恢复原状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严格落实、统筹推进临时拌合站在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质量控制等多方面、全环节的规范化提升要求,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
(一)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企业、涉临时拌合站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把关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涉临时拌合站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帮扶指导,将预拌混凝土企业和临时拌合站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在线数字化监管平台;开展入企送服务,针对企业存在的生态环境管理难点问题组织专家问诊把脉,推动科学解决;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和临时拌合站生态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跨部门“双随机”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公开处罚结果,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问题移交相应的主管部门处理。
(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十四五”规划》,合理规划预拌混凝土行业布局;加强混凝土行业发展和应用管理,做好预拌混凝土企业及临时拌合站信息汇总;持续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通报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情况,对改造不到位企业组织联合检查;严格执行行业执法监管,依法组织开展跨部门“双随机”检查工作;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帮扶,引导企业创新生产工艺,打造行业绿色示范工厂,促进行业低碳绿色发展。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依规申领排水许可证,配合当地排水主管部门做好纳管预拌混凝土企业污水水质、水量等排水许可内容的监管;加快推进“浙砼管”应用场景建设,共同推进与散装水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涉及混凝土行业专项执法监管部门信息和数据共享,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跨部门“双随机”检查,提升行政执法高效性和透明度;加快实施混凝土产品电子合格证制度,从根本上清除非法站的生存土壤。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交通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临时拌合站的管理,定期收集交通项目配套临时拌合站信息并公示,同时抄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依法申领排水、排污等许可证;对交通项目配套临时拌合站的建设、运营和拆除实施全过程监管,将临时拌合站拆除作为重大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确保重大项目配套的临时拌合站“应拆尽拆”;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和临时拌合站跨部门“双随机”检查。
三、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依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和协同,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根据《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指南(试行)》(详见附件),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监管态势。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督促整改到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要纳入“七张问题清单”实施督察督办,确保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级建立生态环境、散装水泥、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的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完善预拌混凝土企业、临时拌合站监管库,持续推动预拌混凝土企业和临时拌合站各项环境保护监管举措落实落地。各地要高度重视,守土尽责,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本级预拌混凝土行业联合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专班,对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落实闭环管理要求,切实做到监管有为、打击有力、整改有效,坚决杜绝预拌混凝土企业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复发、反弹。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预拌混凝土企业和临时拌合站的审批、监管、执法等相关工作职责。散装水泥、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将预拌混凝土企业和临时拌合站纳入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各有关部门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要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工作专班。对反复出现环境污染问题被主流媒体曝光的,依法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三)注重宣传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行业环境保护宣传工作,通过入企宣传、日常检查等途径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组织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开展专题研讨、政策宣讲,营造全行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共同提升的良好氛围,及时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协调与服务作用,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宣传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四)强化公众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参与监督的权利,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施工中的出现泥浆水偷漏排、扬尘污染,非法预拌混凝土拌合站等举报信息,及时受理、及时回复、限期办理。同时,扎实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切实提高公众参与预拌混凝土企业、临时拌合站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指南(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