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2022-04-1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人防办、省林业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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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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