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征求意见稿 )
2018-03-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石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工业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控制要求。
电石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本标准的 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9078-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电石工 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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