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
2009-03-14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 号),保护环境,促进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预防和控制钢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就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及运行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科技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3 月 1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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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465-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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