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2006-08-07

前 言
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依据,是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
评价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环境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环境质量标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管理工作,省政府于1992 年6 月下发了《关于开展我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问题的批复》(豫政〔1992〕15 号),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截至1995 年4 月,18 个省辖市均完成了本辖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实施10 年来,对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一些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功能类别需要调整,部分河流的监控断面需要改变,原有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亟待做合理的调整和优化。
为了加强全省水环境统一规划、评价、管理和考核,做好跨区域、流域的水环境监控和管理工作,省环保局会同省水利厅,在各地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充实和提高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本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5 年~2010 年):全省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自然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等高功能水域,必须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目标,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全省49 个重点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逐步达到省政府水环境责任目标的要求。第二阶段(2010 年~2015 年):区划181 个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区划结果划定的水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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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河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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