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流出物排放总量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核燃料循环设施释放到环境的气态和液态流出物归一化排放量管理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结合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现状以及已经发布的标准情况,对本标准规定的核燃料循环设施的类型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铀纯化和铀转化设施;考虑到GB6249-2011 对核电厂流出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详细规定,GB23727-2020 对铀矿冶设施的流出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标准的设施类型不再包括核动力堆(含供热堆)和铀矿冶设施;并将标准题目修改为《核燃料循环设施流出物归一化排放量管理限值》;
——根据国内外同类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经验,结合近年核燃料循设施流出物实际排放情况,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归一化流出物排放限值进行了调整;
——对核燃料循环设施流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燃料循环放射性流出物归一化排放量管理限值》(GB 13695-92)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xx 年x 月xx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xx 年x 月x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