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06-2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铁合金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铁合金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铁合金生产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铁合金生产企业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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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201_2012-6-27_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_GB+28666-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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