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07-05-01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尽快恢复山东省海河流域各主要河流生态功能,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海河流域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规划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彭岩波、史会剑、谢刚、王青、杜伟。
本标准于2007年5月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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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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