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灯(自2012年10月1日起废止)
2006-01-06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节能灯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 响,促进节能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荧光灯》( HJBZ15.1-1997)和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 求 节能低汞型双端荧光灯》( HJBZ15.2—1997)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BZ15.1—1997和HJBZ15.2—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对功率因数的要求;
———分别对不同形式的荧光灯提出了要求;
———提高了对产品寿命和汞含量的要求;
———增加了对回收和再利用、危险物质的使用和公开信息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15.1—1997和HJBZ15.2—1997。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15.1—1997、HJBZ15.2—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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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节能灯(HJT+230-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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