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评估工作,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 17号)、《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闽环保法[2020] 2号)和《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岩委办发 [2019] 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