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8-04-2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管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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