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2005-11-2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胶粘剂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粘合剂》(HBC 18–2003)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粘合剂》(HBC 18–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对《协和箱包用胶粘剂》(GB 19340-2003)的引用。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 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2001)的引用。
——技术内容 4.4 中增加正己烷的限值要求。
——技术内容4.4中卤代烃的检验方法改为对GB 19340-2003的引用。
——技术内容 4.6 中增加有害物质释放限量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粘合剂》(HBC 18–2003)。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8-1998、HBC 1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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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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