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7-1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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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发布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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