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烧结)
2008-04-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钢铁行业烧结工艺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行业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钢铁行业烧结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共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3~5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与《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HJ/T 189-2006)使用相同、相近术语和指标名称而其术语定义与指标数据不一致之处,以本标准为准。下面列出代替《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HJ/T 189-2006)中的术语和指标:

本标准3.3替代HJ/T 189-2006中的3.5;

本标准3.4替代HJ/T 189-2006中的3.6;

本标准3.8替代HJ/T 189-2006中的3.7;

本标准表1中小球烧结、厚料层操作两项指标替代HJ/T 189-2006表1中小球烧结及厚料层操作指标;

本标准表1中烧结机头SO2产生量指标替代HJ/T 189-2006表1中烧结机头SO2产生指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冶金清洁生产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正丰易科环保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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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301_2008-4-8_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烧结)_HJT+426-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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