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钢铁行业炼钢工序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行业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钢铁行业炼钢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共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3~5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与《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HJ/T 189-2006)使用相同、相近术语和指标名称而其术语定义与指标数据不一致之处,以本标准为准。下面列出代替《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HJ/T 189-2006)中的术语和指标:
本标准3.8替代HJ/T 189-2006中的3.16;
本标准3.15替代HJ/T 189-2006 中的3.12;
本标准表1中钢铁料消耗指标替代HJ/T 189-2006表1中炼钢钢铁料消耗指标;
本标准表1中煤气和蒸汽回收量指标替代HJ/T 189-2006表1中转炉煤气回收热量指标;
本标准表2中钢铁料消耗指标替代HJ/T 189-2006表2中金属料消耗指标;
本标准表2中钢渣利用率指标替代HJ/T 189-2006表2中电炉渣利用率指标;
本标准5.2.1替代HJ/T 189-2006中的5.2.2。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冶金清洁生产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正丰易科环保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