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钢铁行业高炉炼铁工艺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保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钢铁行业炼铁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共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3~5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与《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HJ/T 189-2006)使用相同、相近术语和指标名称而其术语定义与指标数据不一致之处,以本标准为准。下面列出代替《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HJ/T 189-2006)中的术语和指标:
本标准表1中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TRT)替代HJ/T 189-2006表1中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指标;
本标准表1中入炉焦比指标替代HJ/T 189-2006表1中入炉焦比指标;
本标准表1中高炉喷煤比指标替代HJ/T 189-2006表1中高炉喷煤量指标;
本标准表1中高炉渣回收利用率指标替代HJ/T 189-2006表1中高炉渣利用率指标;
本标准5.2.3替代HJ/T 189-2006中的5.2.1。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冶金清洁生产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正丰易科环保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