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
2002-10-3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弹药装药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 14470.3—93的修订。本标准根据兵器行业弹药装药的生产工艺特点,在现有标准控制项目的基础上,对GB 14470.3—93作了以下修订:

取消了标准分级,以时间段划分现有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执行不同的标准值。将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修订为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便于控制和管理。根据行业标准不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交叉执行的原则,将能够控制的特征污染指标和常规项目统一考虑,使环保管理部门用一个标准就可对装药生产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同时,本标准的污染物增加了色度和石油类,使控制指标由原来的7项增加到9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14470.3—9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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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201_2002_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_GB+14470.3-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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