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干电池
2006-01-06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减少含汞干电池废弃 后对环境造成的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汞干电池》( HJBZ9—1995)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 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BZ9—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GB8897—1998的引用改为对GB8897.1—2003和GB8897.2—2005的引用;
———对R、LR型锌 锰干电池、碱性锌 锰干电池 (不含R40型)的质量标准改为GB/T7112;
———明确了汞含量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9—1995。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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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干电池(HJT+239-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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