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工商用制冷设备(自2013年2月1日起废止)
2006-01-06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减少工商 用制冷设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 HJBZ22—1998)的技术内容 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BZ22—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产品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重要影响方面,并对其进行综合考虑。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22—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22—1998。

0
229·浏览
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工商用制冷设备(HJT+235-2006+).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