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2002-11-18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火工药剂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雷汞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8—84)、《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9—84)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品》(GB 14470.2—93)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鉴于雷汞已停止生产,删除了对雷汞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增加了对K·D复盐起爆药和三硝基间苯二酚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取消了标准分级,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分时段规定标准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4277—84  GB 4278—84  GB 4279—84和GB 14470.2—93同时废止。

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西安北方庆华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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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201_2002-11-18_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_GB+14470.2-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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