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9-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纺织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8-2012)的修订和整合。新建企业自 20□□-□□-□□起,现有企业自 20□□-□□-□□起(染整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企业自 20□□-□□-□□起),不再执行GB4287-2012、GB28936-2012、GB28937-2012、GB28938-2012 的相关规定。
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标准名称调整为《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整合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3、增加“纺织工业”、“棉纺”、“麻纺”、“毛纺”、“丝绢纺织”、“化纤织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8 项术语和定义;
4、将术语“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更改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调整了定义内容;
5、污染控制指标增加了发光细菌急性毒性和大型蚤急性毒性 2 项指标;
6、调整了纺织工业企业排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的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7、调整了棉纺及染整、毛纺及染整、麻纺及染整、丝绢纺织及染整、化纤织造及染整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染整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增加了非织造布制造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
8、规定了直接排放的即时采样执行限值。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绍兴市柯桥区印染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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