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 可比性和代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 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沉积物质量监测、海洋生物监测、潮间带生态监测、海洋生物体 污染物残留量监测等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滨浴场水质监测、入 海污染源环境影响监测、大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监测和赤潮监测等专题监测的监测方案、断面及站位布 设、监测时间与频率、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样品采集与管理、数据记录与处理、监测结果评价、质量 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监测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和采样人员安全保障及有关注意事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