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当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根祥、钱晓雍、胡双庆、徐昶、王振旗、陈晓婷、宋梦洁、陈小华、李金文、张洪昌、郭春霞、赵庆节、顾海蓉、朱英、汤正泽、付侃。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月*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