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控制水平进步,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运营管理与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未规定的项目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装置和锅炉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鑫、鲍仙华、贺军锋、刘利、朱睿、席雪飞、刘思佳、周婷、张丹。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