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2006-03-01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管型荧光灯镇流器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 体健康的影响,促进节能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电子镇流器》( HJBZ153—1997)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BZ15.3—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对功率因数和寿命的要求;
———扩大了认证产品的范围,包括了电感镇流器;
———增加了对危险物质的使用和公开信息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15.3—1997。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15.3—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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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管型荧光灯镇流器(HJT+232-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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