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恶臭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恶臭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治区辖区内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单位排放恶臭污染物时按照
本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高晓波,宋钊,张巍,郝艳,陈晓婷,金璐,高松,周磊,王震东,刘红。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