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泡沫塑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发泡剂的使用物质进行了限定。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CFCs泡沫塑料》( HJBZ42-2000)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BZ42—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在范围中规定为泡沫塑料。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42—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4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