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2008-04-1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环保、节能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中节能、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环境设计、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参照德国环境标志基础授予标准(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 the Environmental Label) 《附带打印功能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Office Equipment with Printing Function (Printers,Copiers,Multifunction Devices))(RALUZ 122,2006)及美国能源之星标准(ENERGY STAR○R)《“能源之星”图像设备技术要求(10 版)》(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2005)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静电复印机》(HJBZ 40—2000)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与HJBZ 40—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数字式复印设备、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等的定义;
———增加了功率消耗的要求;
———修改了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增加了可回收设计的要求;
———增加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
———增加了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公开信息的要求;
———增加了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国家复印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4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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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405_2008-4-15_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_HJT+424-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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