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房间空气调节器
2006-11-15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房间空气调节器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 健康的影响,促进节能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低噪声房间空气调节器》( HJBZ18—2000)的技术内 容进行了部分改动。
本标准与HJBZ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由于国家对变频空调的相关检测方法尚未出台,认证范围不适用于变频空调;
———提高了对节能的要求;
———增加了对回收和再利用、危险物质的使用和公开信息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18—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18—1997、HJBZ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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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房间空气调节器(HJT+304-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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