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17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司法局、财政局、卫健委: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众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闽环保法[2020] 1号)和《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岩委办发[2019]43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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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关于印发《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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