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以及处理处置过程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利用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鉴别、利用和处置标准。
本标准附录 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有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自 2022 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