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信息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湖南农业大学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