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2005-11-22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水性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 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性涂料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以下简称VOC)、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卤 代烃、重金属以及其它有害物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BC12—2002)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 改动并按GB/T11—2000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HBC1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水性涂料VOC的定义;
——修订了内、外墙涂料VOC含量限值;
——对甲醛测定过程中的取样量及样品处理过程进行了修改;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测试改为直接进样,内标法定量;
——卤代烃测试改用ECD检测器,直接进样,内标法定量;
——重金属铅、镉、汞、铬测定采用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 582—2001)附录C中规定的方法。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 法》(I SO1 1890-2∶20 0 0)中VOC含量检测方法。
其不同之处在于:
——修改了对水性涂料VOC的定义;
——VOC测定时,增加了己二酸二乙酯作为2 50℃沸点的标记物;
——VOC测定时,增加了对组成水性涂料VOC组分的双色谱柱定性分析。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H和 附录I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伊士曼化工公司、立 邦涂料 (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 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 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12—2002。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 BZ4—1994、HJ BZ4—1999、HBC1 2—2002。

0
240·浏览
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T++201─2005).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