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三轮汽车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第三阶段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车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本标准是对《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19756—2005)的修订,与GB19756—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删除了低速货车用柴油机的要求;
—— 增加了新生产三轮汽车达标要求;
—— 增加了三轮汽车自由加速烟度的要求;
—— 增加了在用车符合性检查要求;
—— 增加了耐久性要求;
—— 增加了信息公开的要求;
—— 增加了排放质保零部件要求;
—— 加严了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细化了柴油机标签的要求;
—— 优化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19756—200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