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8-03-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 善环境质量,促进铸造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 (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沈阳铸造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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