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察
2006-09-08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监察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察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环境监察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和档案的管理、开发利用及环境监察常用文书种类、制作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辽宁省环境监察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9月8日批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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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察(HJT+295-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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