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征求意见稿)
2021-12-02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22/T 388—2017《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与DB22/T 388—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水功能区管理级别划分(见第5章);
b) 增加了8个水功能区划分(见第6章);
c) 更改了8个“保留区”为“开发利用区”(见附录A,2017年版的表1);
d) 更改了6个“源头水保护区”为“开发利用区”(见附录A,2017年版的表2);
e) 更改了7个水功能区名称(见附录A,2017年版的表1、表2);
f) 更改了11个水功能区的开发利用功能(见附录A,2017年版的表2)。
本文件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红、汤洁、侯洁、徐素娟、刘伟华、周彩红、杨宏伟、王海羊、金惠恩、徐翠平、董润礼、尹华、王寿超、李昭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04年首次发布为DB22/ 388—2004;
—— 2017年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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