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灭火器
2005-11-22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灭火器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 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替代卤代烷灭火器的成分提出了限定要求。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替代卤代烷灭火器》 (HJ BZ27—1998)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HJ BZ27—1 9 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取消了所有引用文件的年限;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对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改为对 《手提式 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GB43512),《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 则》(GB/ T435 13)的引用;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对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GB4 398—198 4),改为对 《手提式水型灭火 器》(GB43 98)的引用;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对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8109—1987),改为对 《推车式灭火器》(GB81 09)的引用。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 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 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 BZ27—1 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 BZ2 7—1 998。

0
251·浏览
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灭火器(HJT+208-2005).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