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虫蛀剂
2005-11-2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减少防虫蛀剂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安全型防虫蛀剂》 (HJBZ 32-1999)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安全型防虫蛀剂》(HJBZ 32-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取消了《氯苯》的引用年限;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对《包装容器 喷雾罐》13042-1991的引用,改为《包装容器 气雾罐》13042的引用。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11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安全型防虫蛀剂》(HJBZ 3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代替HJBZ 3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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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防虫蛀剂(HJT+217-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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