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2017-09-30

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疾病防治中心、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孔荣、刘佳、闵珍、李智民、刘仁平、赵红宇、孙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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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职业性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GBZ+294-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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