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本标准除第6.1条为摊荐性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Z38-2002《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38-2002 即废止。
本标准与GBZ38 —2002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诊断分级标准从轻度中毒和重度中毒两级改成轻度中毒、中度中毒和重度中毒三级;
——在重度中毒诊断中增加心源性猝死内容;
——删除附录A中皮肤损害的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