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18-07-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地块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方科技大学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北京)。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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