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08-03-1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促进涂料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最佳可行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涂料工业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涂料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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