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6年,本次为首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1. 调整了范围,增加了生物制药等其他类制药生产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2. 修订了大气无组织管控要求;
3. 增加了厂区无组织管控要求;
4. 修订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5. 调整了部分监测分析方法;
6. 修订了实施与监督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不再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23—2014)中的相关规定;大气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除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外,其余仍按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是制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