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2006-08-23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卫生陶瓷在生产、使用和处 置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引导和促进环保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韩国 “土木工程和民用建筑材料”中的环境标准规定了卫生陶瓷中可溶性铅和镉的含 量限值,根据我国卫生陶瓷原料使用情况制定了卫生陶瓷放射性比活度指标,按照我国节水的原则规 定了便器的最大用水量,同时规定了对卫生陶瓷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工业废渣的回收利用率。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HBC16—2003)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本标准与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HBC16—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卫生陶瓷中可溶性铅和镉的要求、小便器和蹲便器最大用水量的要求和卫生陶瓷在 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工业废渣的回收利用率的要求;
———对卫生陶瓷放射性比活度指标进行了修改;
———删去了对卫生陶瓷吸水率和抗龟裂的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8月2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 HBC16—2003)。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1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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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卫生陶瓷(HJT+296-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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