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此次修订将 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和 GBZ 2.2 《工作场所有 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 GBZ 2-2002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
——超限倍数及其应用;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
——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
——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
——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增订了少量国内需要的标准限值:
——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
——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 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 GBZ2-2002 中 47 种粉尘的 PC-STEL 值和 164 种化学物质的带* 号的 PC-STEL 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 59 项,致敏性标识 9 项,新增经皮标识 10 项。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 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 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 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