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JB/T 1626- 1992 《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本标准与JBT 1626--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适 用范围作了调整:对蒸汽锅炉的压力由原标准的不大于2.5MPa改为大于0.04MPa,但小于3.8MPa,额定蒸发量由原标准的不大于65th改为不小于0.1/h;对热水锅炉的额定出水压力增加了大于0.1MPa的规定( 1992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
-增加了立式无管锅炉的本体型式代号,取消了纵横锅筒锅炉的本体型式代号( 1992年版的表2:本版的表1) :
-取消 了活动手摇炉排、振动炉排燃烧设备的型式代号,增加了滚动炉排燃烧设备型式和循环流化床燃烧方式的代号( 1992年版的表3:本版的表2) : .
-取消了劣质煤、1类无烟煤、油母页岩燃料品种的代号,增加了水煤浆燃料品种的代号,并对燃料品种中的油和气不再划分类别( 1992年版的表4:本版的表3) ;
-将 1992年版表4中的其他燃料品种“T” 改为参照2.1.3原则编制(本版的2.1.4) ;
-增加了产品本体型式、燃烧设备型式或燃烧方式超出本标准规定时,企业可自行编制产品型号的规定(本版的2.1.4) ;
-增加了电加热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本版的2.2) .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73) 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风华、田耀鑫。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 1626- 1975、 JB 1626-1983、JB/T 1626-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