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2009-12-2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法等。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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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5-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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